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蓬安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执2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柯,负责人。

被执行人:蓬安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2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林,局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以(2021)川1323执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茏沣

审 判 员 高树林

审 判 员 龚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存利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