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执2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柯,负责人。
被执行人:蓬安县水务局,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125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林,局长。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以(2021)川1323执2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茏沣
审 判 员 高树林
审 判 员 龚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存利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