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82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陈柯,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宜宾市屏山鱼塘湾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民政局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杨冬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圣水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干箐沟。
法定代表人:雷涛,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7楼721、723、725、727号。
法定代表人:陈珂,职务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陈柯、宜宾市屏山鱼塘湾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攀枝花市盐边圣水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864278.00元及利息,及实现债权需要的一切费用。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1043.00元。
执行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柯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过长,人民法院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019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广宇
审判员  吴希孝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