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58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勇,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盐边圣水陵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干箐沟。
法定代表人:雷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雪,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宾市屏山鱼塘湾公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屏山县民政局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杨冬香,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7楼721、723、725、7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佑,女,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邓岚,女,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91民终6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6日受理执行***申请执行**、攀枝花市盐边圣水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宜宾市屏山鱼塘湾公墓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邓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19905元。另外,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执行费92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已达成执行和解,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约束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还款事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间较长,人民法院应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0191民终6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希孝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