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与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4788号
原告:***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93078942A。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筇王公路以北自卫村旁。
法定代表人:孙肖。
委托代理人:谢汪梦黎、孙琪峰,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2303R。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款庄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秦永明。
委托代理人:杨国明,男,彝族,1982年4月3日出生,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小伦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