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

富民县憨贰铁艺门窗加工店与某某、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4民初475号
原告:富民县憨贰铁艺门窗加工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大营街道办事处西山村委会小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4MA6MND287C。
经营者:邱崇非,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兴明,富民县律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毕州瑞,男,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被告: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款庄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216842303R。
法定代表人:秦永明,公司经理。
原告富民县憨贰铁艺门窗加工店与被告毕州瑞、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富民县憨贰铁艺门窗加工店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民县憨贰铁艺门窗加工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6元,由被告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丽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