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

富民县和平建筑工程公司、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24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和平建筑工程公司。
住址: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内。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G1053012401304420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
住址:富民县款庄镇马街。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530124015127573A。
负责人:***,职务,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和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富民县款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09)富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程款715250.32元及从2003年8月1日至工程款付清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2元。执行中2019年1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09)富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宣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