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昆明出口加工区监管大楼***室。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铂金大道羊肠新村**幢*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未到庭)
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富民和平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均违反合同的约定,双方均违约,双方的过错相当,并判决双方均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直接处分了富民县和平建筑有限公司的实体权利,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6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廖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