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145号之一
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高原明珠五金机电商城A13栋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翀,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鲁甸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新集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甸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9312元,减半收取4656元,由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剩余4656元依法退还原告云南光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