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24财保8号
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维二十六街天竹综合大厦1幢2单元22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80766589M。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驻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二十公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4MA71HD8260。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恒亚水泥厂以东800米处面积为13.33333公顷的工业用地进行查封并对被申请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新奥新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62210000000162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DM201962210000000162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恒亚水泥厂以东800米处面积为13.33333公顷的工业用地,查封期限为两年;保全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新奥新能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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