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执780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周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罗东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大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03民初4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80735元。

执行中,经向银行、房地局、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未受偿金额280735元。已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03执78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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