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 西 省 丹 凤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476号
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8076658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莉,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丹凤县经济贸易局,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2727348673J。
法定代表人:许建太,局长。
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丹凤县经济贸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58元,减半收取计14079元,由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段丹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巩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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