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1022民初872号
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天竹综合大厦1幢2单元227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武,刘延,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凤县竹林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杨富滨,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炳宇,丹凤县竹林关镇人民政府维稳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丹凤县竹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凤县竹林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立案。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4元,减半收取21942元,由原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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