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禄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初罗家村西90号。法定代表人:周**,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群,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西安禄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第一幢25层22519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禄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22民初61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西安禄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770000元税率为13%的税务发票,支付税率差额15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禄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网络资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公司账户,并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2021年6月24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亚群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琳

审判员 李瑞芳

审判员 候 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