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24执121号之五
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佳,男,生于1992年2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驻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阿克塞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2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以(2020)甘0924执121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面积为13.33333公顷的工业用地进行查封。我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甘092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恒亚水泥厂面积为13.33333公顷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8月25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兵兵限制高消费。
2、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除我院以(2019)甘092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的财产外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明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查封财产评估拍卖。于2021年9月12日10时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委托第三方(淘宝)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无人出价,第一次拍卖流拍;2021年10月9日10时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委托第三方(淘宝)进行第二次司法拍卖,无人出价,第二次拍卖流拍;2021年10月29日10时对上述查封财产依法委托第三方(淘宝)进行变卖,无人出价,变卖流拍。我院于2021年12月29日询问申请执行人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恒亚水泥厂面积为13.33333公顷的工业用地以变卖价格42997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工程款429976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执行到位4299760元。
4、告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可申请对被执行人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酒泉中联众福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5、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本案现已执行到位4299760元,尚未执行到位1338937.75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马红春
审判员 卡力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