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395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一,陕西省丹凤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喜亮,男,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天竹综合大厦1幢2单元22701号。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丹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栓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瑞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