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绿之冠环保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之冠环保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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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5执17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湟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之冠环保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周进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冠环保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青0105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砂石款2450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仅强制执行来欠款3111.13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现因该案正在审判监督程序,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决定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105执17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君行
审判员王艳利
审判员庄怀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余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