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03财保80号
申请人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廊大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白家务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车玉军,职务站长。
被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地址廊坊市安次区廊大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站长。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高邑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廊坊市安次区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廊坊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卢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