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成渝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与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03民初8775号
原告成渝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第三人泸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财务服务费补贴199300元;2.被告自2019年4月27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原告起诉时,暂计人民币10270.32元。(后续具体计算公式)上述费用合计209570.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故申请撤回本案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渝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渝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德臻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第三人泸西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4元,减半收取2222元由原告成渝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学俭
书记员  刘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