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3民初2416号
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03DU1X。
法定代表人:郭青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雪玲,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陕西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87。
法定代表人:王建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受理。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亿利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鑫海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有根
人民陪审员 赵秀琴
人民陪审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莉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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