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2执503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昆明云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686154898J。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昆明云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昆明云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昆明云隆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12316.99元,本院依法进行了扣划。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宏
人民陪审员王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查宏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