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219号
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3元,全部退回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审判长封贵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