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

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民初1551号
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农丰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沿河街城市嘉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宇隆绿化景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03元,减半收取3602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