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02民初839号
原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光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聂 芳
审判员 杨济浪
书记员 郭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