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781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73年4月2日,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统一代码xxx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孟祥彬。
被告: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42124562,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小煌。
被告:陈晓春,女,1970年3月28日,住所地:哈尔滨道外区。
被告: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094804068U,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曾柏善。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公司、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陈晓春、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经本院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艳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