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4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富华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河南分场9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23号1栋七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76号甲A科技大厦楼内72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执行抚顺富华苑商贸有限公司与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404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066343元,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