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607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旭东巷。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鄂0607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劳务费148500元,案件受理费1635元,诉讼保全费1262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2020年1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