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闵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民终32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立红,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原审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旭东巷。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寒希、王德才,铁威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为302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俊
审判员 苏 轶
审判员 严庭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岳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