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旭东巷。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本院还在线下对被执行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襄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襄阳市襄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反馈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胜
审判员  程雪峰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鹏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