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6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旭东巷。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倩,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再审申请人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6民终1165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铁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上诉事实的主要证据,即***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清单》《证明》等资料均是其伪造的。1.武汉铁路局下属的全部子公司、分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使用武汉铁路局制定的范本合同,加盖“武汉铁路局劳动合同专用章”,铁威公司不可能也从未以自己名义和公章与***签订劳动合同;***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与铁威公司更名时间矛盾;周多与案涉工程项目无关,无权代表铁威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对用人单位不利不符合常理;**个人聘用的人员均未与铁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铁威公司也不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2.***提交的两份《***工资结算清单》存在重大矛盾以及不合常理之处,系伪造的。3.***提交的工资汇总表、工资表中“**”的签名是伪造的;上述工资汇总表、工资表中的内容与铁威公司提交的***每月领取工资时签署的《水岸车影项目部工资表》相矛盾。(二)除***提交的其伪造的《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清单》《证明》等资料外,其他资料均显示***在其主张与铁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内,从未接受过铁威公司的管理以及工作安排,也未从铁威公司处获取过工资、奖金、劳保用品等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在该期间,***与铁威公司不具备人身依附性,不符合构成劳动合同
关系的要件。原审判决认定铁威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认定铁威公司欠付***工资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一、二审法院均未准许铁威公司对《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清单》《证明》等资料中的印章、签名、形成时间申请司法鉴定,在上述资料真实性未明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四)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向其支付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一审判决铁威公司向***支付的工资包含了社会保险部分,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所依据的月平均工资中也包含了社会保险部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更正。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铁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起诉铁威公司,要求确认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判令铁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其利息、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社待遇等。***提交了其与铁威公司签订的《员工劳动合同》、载明***为铁威公司员工的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颁发的《取样员证》、铁威公司于2019年1月出具的《***工资结算说明》、铁威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上述《员工劳动合同》有铁威公司项目部经理周多的签名,《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说明》《说明》均加盖铁威公司
的公章。结合铁威公司为***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房屋租金的事实、及多名证人出具的证明和证人证言,原审法院认定铁威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铁威公司申请再审称***提交的《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说明》《说明》是伪造的,但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并且,铁威公司原审时对于上述证据加盖的铁威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均予认可,原审法院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铁威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已与铁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际在铁威公司下属的水岸车影项目部从事劳动并接受项目部管理,铁威公司已向***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加盖铁威公司水岸车影项目部公章且由***签字确认的《水岸车影项目部工资表》),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铁威公司关于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要件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铁威公司二审时曾申请对《员工劳动合同》《***工资结算说明》《说明》中印章和文字的形成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条件、技术问题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铁威公司关于原审法院不准许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员工劳动合同》第八条“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约定,“甲乙双方应按所在城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如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乙方须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并自行承担未交或未交社会保险的相关责任。甲方将由单位交纳的部分以工资形式在乙方离职时一次
性发给乙方”,故劳动合同中并无将社会保险待遇以现金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发放的约定。且,铁威公司项目部盖章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水岸车影项目部工资表》,也未显示铁威公司支付给***的劳动报酬包含社会保险待遇。铁威公司关于原审判决支付的工资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包含社会保险待遇应予扣除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铁威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胜
审判员 赵晓云
审判员 高 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卢孟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