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4540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民发盛特区,
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旭东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0600000105796。
法定代表人:张子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告仅对本案其中一个被告撤回起诉,故对诉讼费的承担本裁定中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襄阳铁路铁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耀承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