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桂0103执8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7973.7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73.7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