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103执8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桂0103执85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7973.7元及相应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73.7元及相应利息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