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7民初2171号
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南武二级公路东面龙腾砖厂取土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西5号中茂国际大厦综合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3710.35元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绿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3710.35元的财产。
本案申请费2139元,由申请人广西嘉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圆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