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11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代表人蔡强,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泓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慕,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泉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立达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新泓信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9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分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47069.61元、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8300元,申请执行费28974元等义务。逾期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到位359569.99元并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且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两套,但一时无法处置变现。本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39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高亮
审判员 谭会军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