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2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3010075741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杭宝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3000009164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总经理。

我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了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当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名下全国银行及人行的开户信息、车辆、不动产、税务、工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询,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再无其他财产。执行期间,我院前往被执行公司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区,经查该公司已不再此地办公。我院分别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西宁市车管所查询其名下财产,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期间,我院已对青海鸿锦荒漠化治理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再无其他财产。2020年9月7日我院对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宝根进行了短信约谈,我院依职权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生效。

审 判 长 索南才让

审 判 员 匡  浩

审 判 员 赵 波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俄 却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