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033号
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57416358Y,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1号楼9层1094室。
法定代表人:杭宝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877元,由原告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莉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顺珍
书 记 员 谢占霞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