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杭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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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青0122执6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28号1号楼9层1094室。

法定代表人:杭宝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敦促其依法给付执行标的240901元,并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税务、保险、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民政、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发起了多次网络查控,根据查控反馈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银行账户已及时予以了冻结,但现反馈该二账户内仅有微量资金,不足以执行;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号北京牌H31型、×××号江铃牌H31型、×××号福特牌K31型三辆车辆过户手续均依法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启动传统调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走访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另通过关联查询,***在我院还有一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处执行状态。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和实现,但胜诉权益的实现,实质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和财产可供执行。而该案通过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索南扎西
审判员郭晶
审判员南加卓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武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