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海南农垦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106民初4759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某,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农垦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垦路。

法定代表人:羊某,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海南农垦宏达实业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宏业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吴伟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