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9030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9030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145990元,违约金143226.01元,合计289216.01元,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账户,本院依法作出(2022)琼9030执400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3454.01元(含执行费4238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293454.01元(含执行费4238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