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9030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琼中鑫森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南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9030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剩余贷款本金145990元,违约金143226.01元,合计289216.01元,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已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账户293454.01元(含执行费4238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定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