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24民初1417号之二 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苑路美舍嘉苑小区3栋B**18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37CG5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海口)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21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14.00元,保全费4120.00元,由原告海南安富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符笔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