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羊博楷。
申请执行人琼海瑞泽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