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105民初8323号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海南钢材交易市场五矿西区A3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679526273。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0124213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59元,减半收取54779.5元,由原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