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902执3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1年8月28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执行人:武才万,男,1963年1月22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22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6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古交市银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古交市福福山生态源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武才万、***、***、古交市银泰矿业有限公司、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福福山生态源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6)晋0902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商品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商品房。
二、本次查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