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汇都大厦****>
被执行人***,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8号14号楼B区3单元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九原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长方、***、古交市银泰矿业有限公司、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古交市福福山生态源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山西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50万元或股东出资金额95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山西金业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及红利950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次冻结有效期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