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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某某建材经营部、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100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东丽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M8GH4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道326号。 经营者:**,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申请人:***多彩人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72069596F),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45号中仰陵商贸城A区商办楼第三楼03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炟,该公司员工。 天津市东丽区***建材经营部与***、***多彩人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津0110民初10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多彩人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8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4日。天津市东丽区***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6日申请解除对***、***多彩人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天津市东丽区***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多彩人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0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