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226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锦业二路丈八五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42815049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40层4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854L。
负责人:**,首席行政官。
关于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6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28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又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诉讼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一个,现已将账户内余额扣划至本院账户,并通知被执行人前来领款;
四、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标的额暂计2628445元,已执行到位898058.93元,剩余未执行到位标的额暂计1730386.07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