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西安市锦业二路丈八五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2幢6层609B。
法定代表人:***********(ROBERTEDGARHOCKERT)。
〔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5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百零一万八千八百七十二元三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八十九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远东能源(百慕大)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宁群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