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21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坤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大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065741854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二0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