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3民再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人(一审被告):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龙满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冀0321民再1号民事裁定。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波,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再审审理程序错误,未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未对法院调取证据组织质证,未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组织质证;二、一审法院仅依据自行调取的证据进行判决,未采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属认定事实错误。
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未按法定一审程序审理案件,本案应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按一审法定程序进行实体审理,开庭审理后再依据证据证明力依法判决。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再1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