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3民再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6)冀03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冀03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冀民申401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皇岛神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波,秦皇岛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冀03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0321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杨晴